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89号 原告张爱芹,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师风琍,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爱芹诉被告师风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爱芹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师风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爱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爱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