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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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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阳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88号 原告安阳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竹苑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桃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李祥,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冬,男,1987年9月19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88号

原告安阳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竹苑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桃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李祥,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冬,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魏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冬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