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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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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海洋诉被告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95号 原告周海洋,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刘素萍,女,1962年8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洋诉被告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素萍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95号

原告海洋,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刘素萍,女,1962年8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洋被告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周海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素萍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海洋撤回对被告刘素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海洋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