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洋诉被告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素萍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海洋撤回对被告刘素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海洋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