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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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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浩特市天亿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300号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东,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乌兰浩特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300号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东,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乌兰浩特市天亿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新艾里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乌兰浩特市天亿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乌兰浩特市天亿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乌兰浩特市天亿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兰浩特市天亿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