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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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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47号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东,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临沂市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47号

原告安阳莱尔钢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东,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临沂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重沟镇玉皇庙村。

法定代表人王崇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沂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