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327号 原告方卫军,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建苏,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程静然,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卫军诉被告程静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卫军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静然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卫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卫军撤回对被告程静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方卫军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