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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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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71号 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东段路北。 负责人冯中朝,该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 被告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71号

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东段路北。

负责人冯中朝,该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

被告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254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民,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