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362号 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金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龙,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朝民,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7号。 法定代表人张西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