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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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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连保诉被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71号 原告李连保,男,1961年3月31日出生。 被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保诉被告安阳三鑫汽车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71号

原告李连保,男,1961年3月31日出生。

被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保诉被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保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连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连保撤回对被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李连保负担。

审判员 祝 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