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83号 原告周宝信,男,1946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漳县诺亚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漳县习文乡栗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袁小舟。 被告袁海印,男,1964年9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信诉被告临漳县诺亚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袁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宝信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漳县诺亚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袁海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宝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宝信撤回对被告临漳县诺亚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袁海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宝信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