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38号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祖,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中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纲诉被告李光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仁纲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光祖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仁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仁纲撤回对被告李光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原告刘仁纲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