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东只,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国强,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书堂诉被告刘东只、赵国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书堂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书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晁 震 审 判 员 王 敬 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