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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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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堂与刘东只、赵国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被告刘东只,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国强,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书堂诉被告刘东只、赵国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书堂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堂的

被告刘东只,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国强,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书堂诉被告刘东只、赵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书堂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书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晁 震

审 判 员  王 敬

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