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王文峰,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西北角广厦新莞A区七号楼。 被告朱海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文峰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文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峰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王文峰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