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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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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峰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王文峰,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西北角广厦新莞A区七号楼。 被告朱海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王文峰,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西北角广厦新莞A区七号楼。

被告朱海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文峰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文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峰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王文峰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