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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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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7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73号

原告某某,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