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调确字第10号
申请人吴运洲,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众成家园1号楼3单元84号。
申请人王玲,女,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众成家园1号楼3单元84号,系吴运洲妻子。
申请人马延宁,女,汉族,1991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亿祥东郡E3号楼1单元4号楼西户。
申请人马德华,男,汉族,1992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亿祥东郡E3号楼1单元4号楼西户,系马延宁丈夫。
申请人马连富,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朱村矿工人村梅宛小区1号楼2单元1楼西户。系马德华父亲。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申请人吴运洲、王玲、马延宁、马德华、马连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申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吴运洲、王玲、马延宁、马德华、马连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27日经经焦作市解放区诉前调解工作中心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马延宁、马德华、马连富欠吴运洲、王玲房款76万元在15日之内(即2015年9月10日之前)首付16万元,剩余60万马延宁在银行贷款于15日之内(即2015年9月27日之前)支付吴运洲、王玲。
二、马延宁、马德华、马连富欠吴运洲、王玲的76万元房款从2015年9月1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直至还完为止。
三、如马延宁、马德华、马连富一个月之内(2015年9月27日之前)给付不了吴运洲、王玲房款76万元,应立即将房产过户到吴运洲、王玲名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马延宁、马德华、马连富支付,并赔偿吴运洲、王玲5万元经济损失。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焦美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