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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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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以金诉被告毕平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小字第86号 原告陈以金,男,汉族,1955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迎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平均,男,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以金与被告毕平均追索劳动报酬纠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小字第86号

原告陈以金,男,汉族,1955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迎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均,男,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以金与被告平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以金撤回对毕平均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以金承担。

审判员  张党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