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小字第86号
原告陈以金,男,汉族,1955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迎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以金与被告毕平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以金撤回对毕平均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以金承担。
审判员 张党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