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小字第21号
法定代表人路建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莲蓬,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继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许继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党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