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调确字第11号
申请人方文正,男,汉族,1962年1月1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新河农场四大队楼4单元403号。
申请人陈勇,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新河农场院5号楼103室。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方文正、陈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申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方文正、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经解放区中心社会法庭工作室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陈勇借方文正现金155174.79元。陈勇自愿从2015年9月份起于每月15日用工资收入归还方文正借款3000元,直至还完为止。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焦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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