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调确字第12号
申请人焦作市昊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液压3号商住楼门面房1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方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焦作市凌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影视大道影视城向东4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汝茂,该公司股东。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申请人焦作市昊宏物资有限公司、焦作市凌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申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焦作市昊宏物资有限公司、焦作市凌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1日经焦作市解放区诉前调解工作中心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焦作市凌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焦作市昊宏物资有限公司所欠货款61380元。
二、如果焦作市凌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第一条协议履行,应按所欠焦作市昊宏物资有限公司货款总额61380元的30%支付违约金。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焦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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