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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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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昊宏物资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凌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调确字第12号 申请人焦作市昊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液压3号商住楼门面房1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方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焦作市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调确字第12号

申请人焦作市昊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液压3号商住楼门面房1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方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焦作市凌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影视大道影视城向东4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汝茂,该公司股东。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申请人焦作市昊宏物资有限公司、焦作市凌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申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焦作市昊宏物资有限公司、焦作市凌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买卖同纠纷,于2015年9月1日经焦作市解放区诉前调解工作中心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焦作市凌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焦作市昊宏物资有限公司所欠货款61380元。

二、如果焦作市凌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第一条协议履行,应按所欠焦作市昊宏物资有限公司货款总额61380元的30%支付违约金。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焦美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