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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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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37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 某某 诉被告杨 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 某某 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 某某

安阳市文峰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37号

原告某某,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