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