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341号 原告朱先付,男,1939年4月5日出生。 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献群,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先付诉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先付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先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先付撤回对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先付负担。 审判长 杜建民 审判员 祝 昉 审判员 翟艳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