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340号 原告贾爱廷,女,1958年8月3日出生。 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88号。 原告贾爱廷诉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爱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爱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爱廷撤回对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爱廷负担。 审 判 员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