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394号 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金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朝民,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安居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磁县磁州镇北三环路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磁县安居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磁县安居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磁县安居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