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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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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杰与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庆平、李海啸挂靠经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二初字第00164号 原告李杰,男,1970年3月3日出生。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董事长。 第三人李庆平,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 第三人李海啸,男,1973年3月6日出生。 原告李杰与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

(2015)温民二初字第00164号

原告李杰,男,1970年3月3日出生。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董事长。

第三人李庆平,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

第三人李海啸,男,1973年3月6日出生。

原告李杰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庆平、李海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杰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为查清本案事实,依法追加李庆平、李海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结合原告诉称、举证、被告答辩、举证、第三人举证,经审查,原被告间不存在直接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世钧

人民陪审员  马红庆

人民陪审员  安东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丽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