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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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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文刚诉被告李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被告李柏林,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原告张文刚诉被告李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姬国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柏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

被告柏林,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原告张文刚诉被告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姬国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柏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柏林在1998年向原告借款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2年7月30日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但被告出具条据后仍是拒绝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未向本庭提供答辩意见。

根据原告诉称,本庭归纳本案争执焦点为被告欠原告款的认定与处理。

围绕争执焦点,原告所举证据:2012年7月30日被告李柏林所写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李柏林欠原告张文刚款5000元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向本庭提供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且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李柏林欠原告张文刚款5000元的事实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1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柏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文刚款5000元及利息。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柏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天亮

审 判 员  赵娟娟

人民陪审员  张天然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文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