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小初字第00041号 原告岳志合,男。 被告严七华,男。 原告岳志合诉被告严七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所诉的被告严七华身份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志合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