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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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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丽霞、郝鹏程、张莲娥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因储蓄存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140号 原告崔丽霞,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 原告郝鹏程,男,2003年9月2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崔丽霞,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 原告张莲娥,女,1948年5月1日出生。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 诉讼代表人晁东成,

(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140号

原告崔丽霞,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

原告鹏程,男,2003年9月2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崔丽霞,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

原告张莲娥,女,1948年5月1日出生。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

诉讼代表人晁东成,行长。

原告崔丽霞、郝鹏程、张莲娥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丽霞、郝鹏程、张莲娥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崔丽霞、郝鹏程、张莲娥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丽霞、郝鹏程、张莲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崔丽霞、郝鹏程、张莲娥负担。

审判员  宋世钧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