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师国祥与被告陈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三小初字第00030号 原告师国祥,男。 被告陈勇,男。 原告师国祥与被告陈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由审

(2015)温民三小初字第00030号

原告国祥,男。

被告陈勇,男。

原告国祥被告陈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由审判员段爱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国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勇作为工程老板,欠原告工资款9880,迟迟不予支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988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为:2013年12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880元的事实。

被告陈勇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证据分析与认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主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为被告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88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工资款988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师国祥工资款988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勇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