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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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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枫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二初字第00190号 原告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永民,经理。 被告武汉枫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郭其雄,经理。 原告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枫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

(2015)温民二初字第00190号

原告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永民,经理。

被告武汉枫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郭其雄,经理。

原告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枫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1310元,由原告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世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