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小初字第00007号 原告李立红,男,1971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红诉被告郭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立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立红负担。 审判员 王国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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