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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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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维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张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一初字第00124号 原告河南维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航航。 委托代理人朱进杰,女,1986年出生,汉族。 被告张凯,男,1987年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维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按原告诉状中所填写被告

(2015)温民一初字第00124号

原告河南维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航航。

委托代理人朱进杰,女,1986年出生,汉族。

被告张凯,男,1987年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维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凯追偿纠纷一案,按原告诉状中所填写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维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