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79号 原告王建卫,男,1973年出生,汉族。 被告王娟,女,1976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卫诉被告王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卫撤回对被告王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建卫负担。 审判员 朱菊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