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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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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告夏春红诉被告张广兴、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四初字第00014号 原告牛春霞,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原告张晓林,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现在广东东莞戒毒所戒毒。 原告张晓林的委托代理人牛春霞,系原告张晓林母亲。 原告张雨林,男,2001年5月25日

(2015)温民四初字第00014号

原告牛春霞,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原告张晓林,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现在广东东莞戒毒所戒毒。

原告张晓林的委托代理人牛春霞,系原告张晓林母亲。

原告张雨林,男,200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秋艳,女,200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牛春霞,系二原告母亲。

原告牛春霞、张雨林、张秋艳委托代理人赵炳利,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广兴,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温泉镇西南王村东一路3排19号,身份证号410825199005080539。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玉溪路1096号焦作科技总部新城1、2层。

诉讼代表人史永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琳、张建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四原告夏春红诉被告张广兴、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对被告张广兴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张广兴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春霞、张晓林、张雨林、张秋艳对被告张广兴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毛天亮

审 判 员  赵娟娟

人民陪审员  张天然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文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