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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立成诉刘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一初字第00415号 原告樊立成,男,196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美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应锋,男,1966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立成诉被告刘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立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

(2015)温民一初字第00415号

原告樊立成,男,196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美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应锋,男,1966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立成诉被告刘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立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樊立成撤回起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