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42号 原告李雪静,女,1974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峰,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负责人李小青,系个体工商户业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彦明,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静诉被告温县黄河路建光门窗装饰店、刘建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静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