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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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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静诉温县黄河路建光门窗装饰店、刘建锋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42号 原告李雪静,女,1974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峰,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温县黄河路建光门窗装饰店。 负责人李小青,系个体工商户业主。 被告刘建锋,又名刘建

(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42号

原告李雪静,女,1974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峰,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温县黄河路建光门窗装饰店。

负责人李小青,系个体工商户业主。

被告刘建锋,又名刘建光,男,1970年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彦明,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静诉被告温县黄河路建光门窗装饰店、刘建锋定金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静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静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