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106号 原告张福旺,男,196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文文,男,1988年出生,汉族。 原告张福旺诉被告牛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张福旺向本院起诉时递交诉状上书写的被告牛文文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被告主体不明确,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福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国平 人民陪审员 黄建交 人民陪审员 李迎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方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