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384号 原告吴秀兰,女,193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三虎,男,1969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青山、吴秀兰诉被告孙三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青山、吴秀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青山、吴秀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旷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方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