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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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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玉荣与被告吕现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被告吕现伟,男。 原告邓玉荣因与被告吕现伟赡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争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玉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现伟经

被告吕现伟,男。

原告玉荣因与被告吕现伟赡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员仝争争独任审,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现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玉荣诉称,原告共有三男一女四个子女,被告系原告次子,原告丈夫已去世多年。约2002年原告患上食道癌,在温县人民医院做的手术,现原告身体每况日下,经常吃药、住院,已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7月22日,经村委干部调解,由四个子女轮流一个月对原告进行赡养,写有书面协议,但轮到被告时,被告百般刁难,儿媳不让吃喝还辱骂原告,在被告家住到半个月时被告将门锁住不让原告回家。经村委调解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尽到赡养义务,从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今后的医疗费被告承担四分之一,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时由被告按姊妹长幼顺序轮流7日参加护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现伟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举证,亦未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本案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围绕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协议书一份,2、祥云镇平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1份,两份证据证明原被告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赡养纠纷。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原告丧失劳动能力,四个子女均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依据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438.12元/年的标准,被告每年应支付原告生活费为1609.53元。原告要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今后的医疗费的四分之一,在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时按姊妹长幼顺序轮流7日参加护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从2015年8月开始,被告吕现伟每年应支付原告生活费1609.53元。2015年8月至12月的生活费670.64元,被告吕现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以后每年的生活费,被告吕现伟应于当年的2月1日前给付。

二、今后原告的医疗费被告应承担四分之一,以乡级以上卫生机构正规票据为准,被告于结算后十日内给付。

三、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时,被告应按姊妹长幼顺序轮流7日参加护理。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现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