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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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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146号 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李兴光,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白伶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146号

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李兴光,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白伶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振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世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