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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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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国利与被告慕红升、石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赵初字00170号 原告郑国利,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慕红升,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文娟,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利与被告慕红升、石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

(2015)温民赵初字00170号

原告郑国利,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慕红升,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文娟,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利与被告慕红升、石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郑国利负担。

审判员  姚素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