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赵初字00170号 原告郑国利,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慕红升,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文娟,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利与被告慕红升、石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郑国利负担。 审判员 姚素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