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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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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庆俊诉被告温县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三小初字第00032号 原告翟庆俊,男。 被告温县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焦温高速转盘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申艳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翟庆俊诉被告温县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庆俊于2015年7月30日

(2015)温民三小初字第00032号

原告翟庆俊,男。

被告温县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焦温高速转盘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申艳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翟庆俊诉被告温县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庆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庆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庆俊负担。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