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三小初字第00032号 被告温县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焦温高速转盘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申艳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翟庆俊诉被告温县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庆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庆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庆俊负担。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