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少民初字第00086号 原告张安邑,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被告王三友,曾用名王三有,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邑诉被告王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安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张安邑负担。 审判员 毛天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