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少民初字第00017号 原告张火军,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被告郑温,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火军诉被告郑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火军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火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张火军负担。 审 判 长 毛天亮 审 判 员 赵娟娟 人民陪审员 张天然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文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