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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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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火军诉被告郑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少民初字第00017号 原告张火军,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被告郑温,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火军诉被告郑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火军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2015)温少民初字第00017号

原告张火军,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被告郑温,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火军诉被告郑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火军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火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张火军负担。

审 判 长  毛天亮

审 判 员  赵娟娟

人民陪审员  张天然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文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