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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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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少民初字第00108号 原告宋某某,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被告刘某某,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2015)温少民初字第00108号

原告某某,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被告某某,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