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三初字第00076号 原告任云利,男。 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秋生,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程小娟,女。 原告任云利诉被告程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诉至本院。原告任云利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云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云利负担。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