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一初字第00407号 原告王士红,男,196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红建,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素芳,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红诉被告温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士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士红负担。 审判长 周长军 审判员 王国平 审判员 朱菊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