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三小字第00054号
原告崔永正,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被告邰胜利,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原告崔永正与被告邰胜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永正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永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永正负担。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