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三小字第00061号
原告杨艳红,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王屋镇王屋村,身份证号:412327197904069227。
被告好朋友电脑设计,住所地:温县黄河西路1434号。
原告杨艳红诉被告好朋友电脑设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诉至本院。原告杨艳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艳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艳红负担。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