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特字第00005号
诉讼代表人王会利,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锡生,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兵兵,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张爱萍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张爱萍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县支行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张爱萍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县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张爱萍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审 判 长 王鸿元
人民陪审员 王有丰
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朋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