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41号 原告刘红勋,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勋与被告张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勋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勋撤回对被告张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刘红勋承担。 审 判 长 王鸿元 人民陪审员 王有丰 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朋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