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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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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红勋与被告张琦股权转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41号 原告刘红勋,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琦,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勋与被告张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琦

(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41号

原告刘红勋,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琦,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勋与被告张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勋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勋撤回对被告张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刘红勋承担。

审 判 长  王鸿元

人民陪审员  王有丰

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朋飞

责任编辑:国平